近期,“眼保健操遭質疑”的說法被網絡和一些媒體披露,在老百姓中引起困惑,部分發(fā)帖者、家長和學生從個人體驗出發(fā),對眼保健操的功效提出爭議。衛(wèi)生部近視眼重點實驗室、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(yī)院眼科周行濤博士,亮出自己的觀點,評說人盡皆知的眼保健操的“功過是非”——
積極效應 強化眼保健意識
“眼保健操已經成了不可磨滅的集體烙印?!敝苄袧J為,“眼保健操最初在學校推廣實施的時候,是一個完全與現在不同的時代。作為一種行為干預模式,在我看來,眼保健操的意義并非在于有效防治近視,或者說只在于防近視,而是通過每天至少兩次眼部穴位按摩,傳遞和強化眼保護的意識。有時候我也會感嘆,也許世界上還沒有其他任何一種行為干預,能做到像眼保健操的推廣應用一樣。它是獨一無二的!”
周行濤坦言,眼保健操的積極效應在于,增強青少年(學生為主體)眼保護、視覺保健自覺性。幾乎所有四五十歲以上、近視孩子的家長,都會用同樣的話抱怨:“到底還是近視了,這孩子,就是不好好做眼保健操!”毋庸置疑,四十多年來,眼保健操已經得到大多數家長的支持。
“危機”浮現 缺乏現代科學論證
“迄今為止,國內外確實沒有報告多中心、隨機、對照、雙盲的大樣本研究方法能證實眼保健操對近視的作用,而這一方法是公認為最客觀的?!敝苄袧谌ツ甑咨陥笠豁棁谊P于青少年近視的科研計劃時,曾設想把眼保健操的多中心雙盲研究作為一個內容,他遺憾地發(fā)現,我國重視眼保健操這么多年,卻沒有一篇符合現代醫(yī)學科學方法的眼保健操方面的論文。
周行濤表示,他很早就把眼保健操默認為一種生活方式行為干預、一種傳統(tǒng)養(yǎng)生、養(yǎng)眼保健文化,符合中醫(yī)理論和“上醫(yī)治未病”的理想,但從不認為眼保健操可以直接治療近視。事實上,當年眼保健操由北京醫(yī)學院體育教研室的一位前輩創(chuàng)立,北京市中小學從1963年開始推廣,1972年眼保健操由8節(jié)簡化為5節(jié),雖然有文字說明和穴位圖,但絕不是嚴格意義的現代醫(yī)學實驗后的產物。以今天的眼光來看,這多少是匪夷所思的,但適合中國當時的社會現實。
“撥開迷霧” 確實緩解視疲勞
中醫(yī)是宏觀的,穴位按摩的作用大多是有時效性的、功能養(yǎng)護性的,應該還眼保健操的“清白”本質,創(chuàng)立者和推廣者在當時科學大環(huán)境下以眼保健操來愛眼護眼,是值得肯定的。周行濤認為,“為革命”、“防近視”或“控制近視新發(fā)病例”是后來在普及運動中加上去的不恰當“目的”。幾十年過去,強加于眼保健操的“近視”功利性光環(huán)褪色,近期卻引來“偽科學”等的指責。創(chuàng)立者是樸素的,并沒有故弄玄虛,相信創(chuàng)立者若在世,一定有很多見解可闡述。
人人都知道宏觀上運動有益于健康,但若不恰當強調具體的疾病治療目標,比如“為防治某病,讓我們做舒展體操第3節(jié)……”就容易被誤解,比如有人一直堅持做舒展體操第3節(jié),卻不幸患了某病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仍不應否定舒展體操的健身作用。
最近的爭議中,有的觀點如“無科學依據”實際上是在理解中醫(yī)和西醫(yī)上有沖突,有的如“中國推行眼保健操,學生近視卻多于他國,所以眼保健操無用”的邏輯本身有誤,有的如“眼保健操可導致角膜變形、眼部感染”武斷夸張(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(yī)院眼科50年來從來沒有這樣的病例),老百姓不必心神不寧。
周行濤強調,眼保健操確實可緩解視覺疲勞,是初級視覺保健的傳統(tǒng)方法,許多成年人也有切身體會。對于學生來說,在一些時段不能去戶外進行體育活動、又沒有合適的眺望空間,認真做眼保健操不失為一個放松眼睛的有效手段。建議學校指導學生做眼保健操時穴位要準確、力度要適宜、氣氛要輕松愉快。當然,探索更好的方法既融合傳統(tǒng)醫(yī)學的精華又切實可行,使眼保健操等護眼行為干預模式親近、適合21世紀的學生,是從事近視眼研究者努力的方向。
矯正近視 眼鏡、手術均可靠
近視,是眼光學元件與眼球長度不配的表現,主要在于眼結構上光學參數異常,比如眼軸過長、角膜過陡等結構上的變化所致近視(所謂假性近視并不存在或極少發(fā)生,不在本文展開討論)。近視患病率高了是事實,但世界各地高度近視的發(fā)病率在有數據可查的近百年來一直是相對恒定的,說明遺傳是高度近視主要的原因。單純性近視,也就是600度以下的輕中度近視,大多與后天的近距離用眼、環(huán)境等因素密切相關,也是文明社會發(fā)展、人類近距離用眼的需求、頻度和強度大大提升后的必然表現。
幸運的是,當前矯正手段無論是眼鏡還是手術都十分可靠。周行濤最后指出,對青少年近視,規(guī)范的驗光配鏡是首選,而成年人的近視度數可進行準分子激光手術矯正,十多年來激光手術已經發(fā)展為成熟穩(wěn)定的主流方法。
(實習編輯:王俏茹)